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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后,多盖房子就多拿钱,这你可想错了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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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就赶紧加盖房子,仿佛这样就能多领取补偿款,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这里小编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还真不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就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有哪些建筑,以及哪些建筑是合法的,早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可以知道了。且一旦征收范围确定了,就会有暂停期限,也就意味着这暂停期限内不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自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也不可能获得审批手续,属于违建,不予补偿。

因此,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了,被征收人不可加盖房子,以免到时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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