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戳蓝色字“土地和房子那些事”关注我们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方案通过之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包括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等。征地公告的作用一方面是证明征地行为的合法,另一方面是告知被征地人相关的情况,便于被征地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当征收人没有进行征地公告时,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呢?
1.要求进行征地公告的权利。《征用土地公告》第十四条*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查看征地公告不仅是被征地人的权利,也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义务,当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被征收人有权要求他履行相应义务。
2.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更多征迁问题,可拨打或加微信咨询
往期精彩内容推荐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作者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