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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款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安全隐患而对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10米,其他铁路8米;城市郊区居民区高速铁路12米,其他铁路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5米,其他铁路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15米。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有严格限制的,那么是否意味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房屋都必须拆除呢?
答案是否定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因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并非全部都拆除,只有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才需要拆除,并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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