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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2011年在自己宅基地后面又自行修建了一栋房子并一直在房内居住。2019年5月,镇政府向小李下了一张《限期拆除决定书》,要小李在三天内自行拆除违建,否则将会强拆。三天过去了,小李没有拆除,第四天镇政府带着一大帮人将小李的房子拆除。那么问题来了,说三天拆除就三天拆除,镇政府这么做违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给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只有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小李不拆除的,镇政府才可以强制拆除。
面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在强拆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强拆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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