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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到底有扮演者什么角色呢?
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六、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七、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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