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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想起诉无效,法院将不予立案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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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钱在某县有一栋房子,属于婚前财产。2002年其儿子在老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继承的方式将老钱的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14年老钱知道了变更登记的事情,找过房管部门多次,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无奈,老钱只能找到小编咨询,问其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老钱的案件中,在老钱尚未死亡的情况下,通过继承的方式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显然没有事实依据,继承程序明显违法,变更登记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那么老钱可否起诉该登记行为,要求确认无效呢?

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因此,老钱想要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显然难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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