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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其子孙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情形,这能否称为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所以无法继承。但建诸其上的房子属于公民私有的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获得了有限制的即基于房屋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也意味着被继承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且房屋灭失了,有限制的宅基地上的权利也会被收回。拆迁时也是对房子进行补偿。
当然上述所有情况的前提是宅基地和房屋是合法的,或者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瑕疵但不至于影响主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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