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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想要让相对人补正须一次性告知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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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迎来了首次修改。据悉,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2019年5月15日实施,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一下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增加互联网联系

修改后的《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申请增加文号、名称等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原《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补正需要在7日内一次性告知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细化信息公开回复

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对能做区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要进行说明

原《条例》规定,对于能够做区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修改后的《条例》则规定行政机关除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还需要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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