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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来应该自己公开的事情交给其他行政机关答复,应该起诉谁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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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小编代理的一个案子遇到了一种不常见的情况。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向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信息公开的内设机构大连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公开某项目(集体土地上的项目)的征收公告。保税区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将此事交给了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以下简称“规划和土地房屋局”)进行处理。后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作出了答复,称李先生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根据大连市政府在人民网的答复可以明确该公告是存在的。这个时候李先生想要起诉该答复,那么问题来了,他该起诉谁呢?是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亦或是保税区管委員和规划和土地房屋局?

小编认为,只要起诉保税区管委会即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保税区管委会是作出涉案公告的法定主体,且实际上保税区管委会也作出了涉案公告。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向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信息公开的内设机构大连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保税区管委会应当依法作出答复,并将涉案公告交付给李先生。

但是保税区管委会将李先生的申请交给了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处理,规划和土地房屋局作出了加盖其公章的涉案答复。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保税区管委会将申请交给规划和土地房屋局的权利,因此虽然答复加盖了规划和土地房屋局的公章,但这种行为应当视为行政委托。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规划和土地房屋局系受保税区管委会委托,保税区管委会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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