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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导致的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来源:鱼龙聊房   发布时间:2020-02-18 00:00:00

*近有人在后台给小编留言,说企业签订的合同,一月后应该交房,但因为*近无法施工,导致必须延期,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我们向此次疫情的逆行者致敬。

新冠肺炎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不便,希望各位互相理解,退一步海阔天空,互相携手、相互理解,共同渡过这个困难时期。

在这应该团结一致的特殊时刻,矛盾纠纷是我们*应避免的,若各方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违约,首先建议进行友好协商,毕竟也不是另一方导致的,互相体谅才是正道。

新冠肺炎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传染病则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且因“新冠肺炎”表现出极强的传播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和社会各界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及时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人民法院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以依据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规定,应当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的证明。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但要及时通知,并统计好损失。

合同签订事宜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且在“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中明确列明“传染性疾病”、“瘟疫”等,则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就有了合同依据,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若合同中无“不可抗力”条款或虽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不可抗力”定义中未明确列明“传染性疾病”、“瘟疫”等,鉴于“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在可以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政府相关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

2.相关案例:

1.《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4民终2272号)支持认定“非典”疫情导致酒店停业属于不可抗力,根据该判决:因抗击“非典”关门歇业5个月,“非典”疫情属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承租人在不可抗力期间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在此期间的租金。

2.疫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主要系因政府发布停工停产指令而造成建设工程的工期延误。笔者认为,倘若因政府部门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停工而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予以顺延,并免除施工方的延期违约责任。《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号)中认定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素,根据该判决:“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影响,本案亦不例外,在工程建设上,由于“非典”疫情影响被告采取了人员分散管理施工的办法,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应属“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 “不可抗力”的不适用情况

“不可抗力”应当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如果合同订立时已经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会发生,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则“新冠肺炎”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开始有媒体曝光“新冠肺炎”的出现并在小范围内引发民众讨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一般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并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各地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后签订的合同不应适用不可抗力。

另外,《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可免除民事责任。

企业应对

1.尽快对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时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进一步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将“传染性疾病”或“瘟疫”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明确列明,相关条款是否明确排除了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3.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企业可以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若合同中对通知时间和方式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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