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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李炜老师《证载面积和规划许可不符的怎么办》一文的思考
3月16日,本人拜读了李炜老师《证载面积和规划许可不符的怎么办》一文,深受启发。完全赞成李炜老师的观点,本人认为对于《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存在追究补办规划手续问题,只能按照历史遗留问题认定为合法的权属证明, 其具体依据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原则意见。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五十条提出了对违法违章建筑处罚的规定,但对《条例》之前的违章建筑处理未作规定。1988年2月1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城房字[1988]95号 ),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界限:
一是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是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是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是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能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二、对《城市规划法》前的违法建筑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置
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专门进行了明确,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部分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去函去电请示建设部,咨询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适用《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在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理。”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否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效力。
长沙市住建局殷志成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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