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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某村村民,因旧村改造小王家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在和镇政府的拆迁办谈补偿的过程中,双方一直谈不拢,*后拆迁办告诉小王,如果不和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面临强拆?那问题来了,镇政府有权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款和第四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职权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无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县级政府授权镇政府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镇政府则有权签订安置协议,但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县级政府来承担。(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按照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目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修改之中,因此本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暂不做讨论)。
以上即为集体土地上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那么国有土地呢,谁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若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意的,只能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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