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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拆被征收人房屋之前应当将屋内物品悉数搬出,制作清单由被征收人签字。那么对于制作物品清单,有什么要求呢?
首先,必须记载制作清单的时间。没有时间的清单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搬出了全部的物品。举个例子,假设您的房子要被强拆,在强拆的三天前,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协商先将部分物品搬出去,被征收人也同意了。于是行政机关制作了清单 ,被征收人也进行了签字,但这个清单不是屋内的全部物品。若三天后行政机关进行了强拆,并称此清单足以证明强拆之前将全部东西都搬出,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二,需由被征收人签字。没有被征收人签字的清单,即便有时间也不能单独证明是屋内的全部物品。理由就在于清单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制作的,未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想怎么写就怎么写。这样的清单显然也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损失的依据。
当然,这也不是告诉被征收人别在清单上签字,若清单能反映出实际情况,还是要签字,若不能拒绝签字即可。虽然被征收人可以不签字,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进行全程录像等方式,来达到它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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