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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某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土地实施征收,小王等10人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小王一直对补偿不满意,遂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领取补偿款。2016年3月,经过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将小王的房子认定为危房。于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小王家的房子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告知小王在3天内搬离,否则住建局将要出于安全的考虑,将小王一家强制搬离。那么问题来了,住建局有权利作出这个紧急避险决定吗?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规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而行政机关在没有获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申请鉴定的。此外,因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在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不是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案涉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遇到这种情况,小王可以复议该决定或者起诉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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