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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因此,行政诉讼原告申请撤诉后,除非有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不能再次起诉。那是否就意味着行政赔偿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后,除非有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否则再次起诉法院将不予立案呢?
*法作出的案号为(2020)*法行赔再6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阐述。该案例表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六十条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进而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完全不同,其审查的是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这和民事赔偿在审查内容、裁判方式等有较高的同质性。因此,更倾向于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其没有进行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基于此,行政赔偿案件,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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