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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案件|因评估报告上的房子不是当事人的,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12-24 08:00:12

【基本事实】

河北衡水市某区的王先生的房子系有证的房屋。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王先生觉得补偿太低,遂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领取补偿款。2018年12月,某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共给予王先生各项补偿共计约170万左右。王先生对该补偿不满意,遂委托律师复议了该补偿决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补偿决定。后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衡水市人民政府和某区人民政府诉至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王先生诉讼了市政府和区政府,但诉讼请求只写了撤销补偿决定,未涉及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后不久,王先生和原代理律师解除了代理合同,找到了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浩硕律所指派沈玉潮律师、李仟仟律师、张蕊(实习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

浩硕律师团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调整起诉策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撤销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某区人民法院组织了预开庭。在预开庭中,区政府代理律师指出,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材料送达被告后,原告不得增加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李仟仟律师称,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机制,若两者不衔接,将会导致当事人救济受阻,复议裁决与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减损国家机关公信力,违反司法*终裁决原则。*后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一并进行审理。

预开庭后,法院组织了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区政府代理律师称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沈玉潮律师指出,本案至今未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评估报告涉及房屋并非原告的房屋)、程序违法、超越职权等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评估报告中的房屋并非原告房屋,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对原告房屋确实进行了客观评估,作出补偿决定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李仟仟律师说法】

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注意两个问题。*是起诉期限的问题,提起复议后进行起诉的时间是15天,并非6个月。第二若复议维持,应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并作为被告,并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一并处理。

审查一个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要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决定的内容、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查。本案至今不存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存在漏项,评估机构产生程序不合法,然法院仅仅以行政机关未对房屋进行评估为由,撤销补偿决定,虽结论正确,但论述过程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甚至错误。

此外,本案诉讼的是区政府和市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当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但是,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下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不日便将该案直接移送基层法院管辖,这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尽管浩硕律师在移送后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充分的沟通,告知其不应当移送,然遭到了中院的拒绝。后浩硕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了回避申请和管辖权异议申请。遗憾的是,本案还是在基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不得不说,此举不仅仅违法,更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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