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7年结婚,婚后两人向李先生所在的村里申请了宅基地,并建设了房屋6间。2019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经法院判决,李先生对西边的三间房屋享有所有权,张女士对东边的三间房屋享有所有权。2019年12月村里要进行拆迁。拆迁办的人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家,应当按照一户进行补偿,李先生和张女士则认为,双方早已离婚分户,且法院判决也对各自房屋的权属做了明确的规定,李先生和张女士应当为两户。那么,本次拆迁中,李先生和张女士应当按照几户进行补偿呢?
这里小编要给大家介绍两个概念,一个是“公安户”,另一个则是“自然户”。前者是公安机关从户籍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并不对当事人是否对生产资料(集体土地)是否形成依赖关系进行考量。比如,因为上学*外迁,毕业后再迁回集体,亦可以有单独的户。而后者则考虑生产资料因素,如一个宅基地计算为一户。在征地拆迁中,以自然户作为计算户的依据。对于进行了分户的,能否按照分后的户进行补偿则要考虑是否具备分户条件、分户时间、是否实际合法享有以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等因素。
本案中,李先生和张女士在行政户籍虽然是两户,但二者并未单独以自身名义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建房,因此难以将二者作为两户进行补偿,应作为自然家庭户进行补偿。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作者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