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吉屋网 >楼市资讯 >不予受理需谨慎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看不动产登记机构拒办登记的风险

不予受理需谨慎 -----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看不动产登记机构拒办登记的风险

来源:鱼龙聊房   发布时间:2021-02-02 09:22:07

《民法典》实施之前,各地的登记机构在实务中经常会以各自理由拒绝办理很多的抵押登记,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的出现,则可能改变这一现状。

一、常见拒绝办理的抵押登记类型

在抵押登记中,有以下几种类型的抵押登记是经常被拒绝办理的:

1、民间借贷的抵押登记。在很多地方的登记机构仍然视为禁区,在办理业务时会审查抵押权人是否具备金融业务资格,如没有的还要求提供的主债权合同为正常经营合同,而不能是借贷合同,其认为只要是企业之间借贷的都属于违法,不应当予以登记;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有地方还要求提供借款已经实际发生的证明,否则无法证明借贷合同已经生效,此类种种无形中扩大了审查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和社会资金流转难的问题。

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从原房地分离登记时代开始,基于《抵押管理办法》中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只要是抵押权人非银行的,或者借款用途非继续建设的、为第三方担保的,均认为不符合该定义的规定,而不予办理。即使在《*人民法院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8号)》中明确了不限制抵押权人的范围,仍然有很多地方不予办理。

3、非典型主债权合同的抵押登记。在实务中有很多新型的主债权合同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保险合同、投资协议等等,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疑惑于该合同的合法性和是否属于可以办抵押的主债权合同问题而不予受理。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对登记可能的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项规定为以前所没有的。之前类似的条款均针对已经记载登记簿,但结果错误的情况,如《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规定的“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4号第12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原有的规定均基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8条则对不办理登记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要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次实质性的扩大了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范围,将错误的不予受理损失也纳入了。

基于此条的基础上再延伸思考,假设将不予受理的错误也视为登记错误的一种,那么未来登记机构不记载抵押当事人的约定限制条件和担保范围等导致当事人损失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居住权登记等等其他类型的登记业务不予受理错误的,是否也会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警惕的。

综上所述,此类新规背后反映了实践中登记机构错误不予登记导致的社会问题,从而引发裁判规则的出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此类行为背后则存在着登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登记规则、审查责任、赔偿责任承担等等一系列规则不清的问题。而基于此种新规的出现,自然资源部在依据《民法典》制定新的登记规则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并与*院进行沟通,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和操作细则,降低基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风险。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作者公众号

免责声明:此信息来源于鱼龙聊房 ,微信号:yulongzhishi ,版权归原作者。吉屋网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信息无偿服务,在网页上展示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进行删除处理(loupan@jiwu.com)。
买房交流群-4群(360)
  •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3068人正在热聊楼市
鱼龙聊房
共发表94
+订阅
微信扫码,关注大咖
介绍房屋登记、物业管理、房屋相关知识
微信号:yulongzhi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