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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便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合法获得宅基地。
*种情况: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同意异地建房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数同意的,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种情况: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获得了房屋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会记载通过继承获得的情况,同时土地使用权依赖于房屋所有权,若房屋灭失,那么土地将面临被村集体收回的风险。
第三种情况: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的职工、退伍军人、华侨、港澳同胞等,原在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宅基地,或因为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了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亦有别于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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