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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是某市市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老刘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老刘一直觉得补偿不合理,且项目存在诸多问题,一直没有签订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补偿款。日子就在老刘的不签协议和征收方时不时的劝说下过去了,两方一直就补偿问题僵持着。在两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县政府作出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把老刘的房子给拆了。那么问题来了,即便假设老刘的房子是违建,县级政府有拆除违建的法定职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若老刘的房子在城市规划区内,则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若老刘的房子在村庄规划区内,则应当由乡镇政府进行处理。因此,县级政府是没有权利拆除老刘的房子的,其拆除行为显然违法。针对这种情况,老刘在收集证据后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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