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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购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可获较高5000万元补助

来源: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2021-06-24 16:32:00

6月21日,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7月1日实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规定,在深设立的总部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等多项支持。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深圳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2、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2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3、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4、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5、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指引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支持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头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较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

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同时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一等管理人员予以核心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总部企业一等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下属控股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占比较高的一级子公司高管,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较高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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