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调整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首套最低20%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3-11-27 10:45:16

11月24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布《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属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20%;属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

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称,为宣传推广房地产利好政策,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由钦州市人民政府主办,以“宜居钦州·幸福安家”为主题的钦州市迎新春购房季活动将于2023年11月25日举行,为期2天。

本次活动优惠政策将实施购房补贴。对本地居民及来钦工作、投资置业的非本地居民购买参加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购房补贴。

此外,活动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推出购房优惠,推出特价房,给予折扣优惠,赠送物业费、家电等购房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推出降低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提高贷款审批放款效率等金融服务。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

(1)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3)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5)缴存人家庭在当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

2.特别说明

(1)“当地”是指购房所在地,以钦州市本级(市中心城区、钦南区、钦北区及所辖乡镇,以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灵山县、浦北县分别界定。

(2)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由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单身的,出具本人住房记录证明;已婚的,出具本人和配偶的住房记录证明。

(3)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认定。共同借款人、 共有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参与人,一并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属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20%;属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同时,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暂停实施《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方案》。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取消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

1.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建造住房,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2.自2023年10月1日起,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限制。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等要求按照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执行。

(三)简化租房提取手续,提高提取频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无需缴存人提供钦州市行政区域内《钦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由缴存人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核实。租房提取可线上线下办理,在不超出标准上限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频次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

将第七条缴存基数修改为: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zfgjj.qinzhou.gov.cn/zcfg/dfwj/t175155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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