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租房提取政策公布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02 11:59:49

近日,江西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一系列公积金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1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已使用过1次但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按同期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自有住房套数情况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2011年4月20日之前在我市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即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4年2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zfgjj.ganzhou.gov.cn/gzszfjj/c103430/202312/08c7c5052722470da19012d2088a0fa8.shtml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职工租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按照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申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在租房按年或按季提取基础上,增加租房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模式。

三、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未获得赣州市户籍或获得赣州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四、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政策不叠加使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zfgjj.ganzhou.gov.cn/gzszfjj/c103430/202312/383fbd0813ef4bd0995f25456072b6eb.shtml

《关于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继续加大对各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续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政策内容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对象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确定。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http://zfgjj.ganzhou.gov.cn/gzszfjj/c103430/202312/60c2cb84091440f5bf61c2266d3491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