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面积不超过144㎡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00元/㎡补贴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   2024-01-03 11:00:29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孝昌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通知提出,实施个人购房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购买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购房契税实行全额先缴后补,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享受综合性民生支持政策的购房对象和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不重复享受。

《关于进一步促进孝昌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实施个人购房补贴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购买面积不超过144㎡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补贴,购房契税实行全额先缴后补,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享受综合性民生支持政策的购房对象(在职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进城农民、引进人才等五类人员)和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不重复享受。

02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限分别为不高于20%和30%。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文件执行。对生育多子女家庭在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对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在挂牌出售或出租一套的前提下新购一套住房的,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03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在孝昌县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本地缴存职工或配偶双方的父母或子女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才能贷款(提取)。借款申请人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孝昌县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为60万元,其他情形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原最高额度上上调10万元。生育多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孝昌县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引进人才(县人才管理部门组织引进和承认引进的)在孝昌县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核定未达到40万元的,最高按40万元核定。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缴存职工在孝昌购买自住住房的,享受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同等使用待遇。所购住房属于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80%;所购住房属于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70%。

04实行均等化教育服务

自2024年1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备案之日起,享受市民同等义务教育政策。

05支持住房土地供应

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确保企业拿地即开工。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按照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确定,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首批次一个月内缴纳50%,余下部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完毕。

06优化开发项目服务

自2024年1月1日起,不新建安置房,新出让土地不配建保障性住房。支持团购商品房,团购价可在备案价下限再下浮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办理预售许可提前1个节点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绿化等分项验收提前介入,项目可分期分栋验收。采取“流程再造、多测合一、并联办理”等创新举措,推行“交房即办证”,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

07严格房地产市场监管

做好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引导居民理性购房合理消费。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一房一价”备案和价格公示制度,稳定商品房价格。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无证预售、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不断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08强化舆情管控和市场引导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监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