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地产广告新规《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

来源:吉屋房产热点   作者:吉屋网头条   2024-02-28 09:34:06

2024年2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的通知》,发布指引分为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不适用的情形4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明确了房地产广告的定义和发布指引的适用范围;发布要求明确了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明晰重要信息、明确主体责任4个方面内容;负面清单包含8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和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 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XX分 钟到达某地标建筑"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含有风 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的承诺等10项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不适用的情形明确了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展示的房源信息,及依法发布的房地产拍卖信息,新闻报道中涉及房地产的项目信息,相关房地产企业自我展示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信息4种不适用本指引的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包括,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 回报的承诺内容;不得含有“XX分 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 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风 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中介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