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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房租赁申请条件是什么?

137****0132 | 2012-09-20 16: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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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1149

    中山公房租赁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中山城区户口,并居住满八年。 2、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从未购置房屋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周转房、解困房)。 4、申请人及配偶从没有领取住房津贴,申请人同住子女没有领取住房津贴的。 5、申请人家庭年收入符合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本市城镇职工家庭年均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符合市民政局规定的社会救济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6、申请人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可优先考虑。申请人为城区户口但未满八年的国家统销户口,若符合上述第2至6点的申请条件,经审批同意承租,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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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中山市保障房申请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划定标准如下: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8年),且在中山市工作并居住。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0元/月(含480元/月)的家庭,家庭资产总额符合中山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三、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0元/月以下(含960元/月),家庭资产总额符合中山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根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30%以上(含30%)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付款购买自住房支取公积金,支取额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在购房发票或付款收据开立日起一年内只支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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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95元/月(含495元/月)的家庭,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三、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90元/月以下(含990元/月),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住房购买年份不同,税率不同。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1997年10月1日前,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之间,税率为3%;1999年8月1日至今,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税率为1.5%。住房面积不同,税率不同(1999年8月1日至今)。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税率为1.5%;面积超过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3%。   住房档次不同,税率不同。高档公寓、别墅、复式、跃式住宅,税率为3%。门面税率是,1997年10月1日前,为6%;1997年10月1日起至今,税率为3%。另外,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才交易,可免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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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中山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已经放松很多啦。楼主要多点留意**新公租房政策啊。外来人都可以申请,实在是民心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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