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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申购到的经济适用房,想知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142****1725 | 2012-09-21 11:40:53

已有4个回答

  • 145****1017

    5年内的房子只能自己居住的

    查看全文↓ 2012-09-21 11:42:18
  • 138****7723

    你的房子还没有过5年,只能自己住。

    查看全文↓ 2012-09-21 11:41:55
  • 152****0254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查看全文↓ 2012-09-21 11:41:39
  • 137****2690

    你的房子目前来说只适合自住哦。不能转让、出租。5年后可以可以转让之类的啦。

    查看全文↓ 2012-09-21 11: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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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根据市**《关于印发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0﹞17号)文件精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下; 4.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照顾无房户。对一人户暂不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5.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单亲家庭离婚前有大于保障面积的产权房,在提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除了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外,办理离婚手续年限须满5年; 7.**确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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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如下:首先您要满足申请条件(您需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满足的话,您就拿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房申购表,填写完毕,并提交申请资料。经过街道办、镇政府的初审和公示,再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公示。接着市住房保障办排列轮候顺序,轮到您了就向您发出配售通知。**后您就可以根据您的情况选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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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凭拆迁协议到市房屋置换中心进行预约登记,被拆迁入可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超出原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以下举例(各地存在差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手续: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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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常州经济使用房的流程: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审核表》的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申请家庭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收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核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3、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含武进、新北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  4、发放补贴。由所购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及清册,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提交材料核准收件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开发建设单位。

  • 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者。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