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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48****4442 | 2012-10-20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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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9019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可以视同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产权人房屋可以按照房屋继承程序办理。因此,如果产权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然后依据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产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属房改购房的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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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的。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三)房屋权属证明:1、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2、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3、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4、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5、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6、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7、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五)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六)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需要材料:1、应当提交爷爷死亡证明材料或者遗嘱2、爸爸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协议3、自己与爸爸、爷爷的亲属关系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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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办理过户,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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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产赠与书面合同(赠与书)。2、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房产所有权证、赠与书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领取契证。3、办理公证,房产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4、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赠与人将房产交付受赠人。6、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为准。7、房产赠与需要提交的资料房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交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完税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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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