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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哪些材料?

131****1688 | 2013-05-10 17: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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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8022

    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查看全文↓ 2013-05-10 1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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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凡属房产交易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裁决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应当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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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转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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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阶段的。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三)房屋权属证明:1、购买的房屋,提交购房合同;2、交换的房屋,提交产权交换合同;3、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4、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5、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证件;6、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文件;7、以房屋清偿债务的,提交清偿债务合同;8、作价入股、合并、兼并、转移的房屋,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五)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六)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生效文书;5、完税证明(原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7、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补正的其他材料。

  •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可以视同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产权人房屋可以按照房屋继承程序办理。因此,如果产权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可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然后依据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书。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产权证、本人身份证明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属房改购房的在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