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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人已去世的,怎样办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手续?

146****5387 | 2012-10-20 1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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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436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所谓产权调换,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所有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不同,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拆迁房屋的继承手续,然后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果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以后死亡的 ,处理方式则不同,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因调换房屋尚未取得物权,其效力也只是一种"债"的效力。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物。因此,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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