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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明码标价吗?

139****2991 | 2012-10-24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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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0962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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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这是可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 10月10日,西安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一、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有哪些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哪些费用不能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办法》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及民办幼儿园、民办**等经营性面积的所有开发成本; 2、 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应分摊的土地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及其他费用; 3、 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 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5、 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三、经济适用房定价多少才合适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西安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一标”价格一经确定公布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 11月19日,东莞(楼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对三年前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购房者进行特别提示以及设立专用的查询电脑等。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托公示栏、公示台、公示牌、查询电脑、销售模型(建筑沙盘)、电子信息屏等多种载体,要通过集中有序排列放置,形成专门的信息公示区域,方便购房人查看相关信息。 规定明确了处罚方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该通知要求或房地产企业在执行中有违反的,应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在东莞建设网上公示。 关键词一:公示栏 根据新发布的规定,有关机构需要在销售现场的显眼位置,利用大幅实体背景墙或者制作落地式公示栏,集中公示企业及项目的主要证件或重要信息,公示栏必须包括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原件、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11项公示内容。 根据规定,墙面公示栏的证件张挂高度以正常人站立时可以看清楚为准。 关键词二:明码标价 根据新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而且要求统一采用东莞市物价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由房地产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而且,价目表内“销售状态”一栏,每套房屋可用不同颜色标记销售状态,必须及时更新,与市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新建商品房”的房源信息一致。 关键词三:特别提示 销售项目的过程中,如有需要提请购房人注意的特殊事项,应在公示栏或公示台附近设置落地式公示牌,有条件的可在公示栏内显示。 特别提示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如政府**新房地产调控政策,特别是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房贷政策等规定,以及本市现行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等。 此外,如承诺为业主提供学位**的,需要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的情况说明。 关键词四:查询电脑 新规定要求在公示栏附近设置专用电脑台,提供一台或以上的电脑设备,方便购房人上网核查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如预售许可、价格备案、可售房源信息等。查询电脑要保持网络畅通,方便购房人操作使用。而且,查询电脑不得兼做销售员工作电脑。 此外,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相关证件、示范文本、文件等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归类放在文件夹后,放置在查询电脑的桌面上,信息要及时更新,保持与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一致。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细则其中的重点指的是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公开商品房的价格以及相关的收费,对于一些会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要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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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房地产行纪都属于房地产经纪。在我国有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两种形式。其中居间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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