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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楼市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房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51****6585 | 2012-10-29 15: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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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2416

    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房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房开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筑房网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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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八、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建局政务网、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gyfg.gov.cn和http://www.gyfc.net.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九、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股东,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三)房开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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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还没有执行额,是新政。自2012年11月1日起,贵阳市将开始执行《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在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凡是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你都知道哪些? 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及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等问题。 1.商品房“交付使用”。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来各方认识不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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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不懂的话可以直接咨询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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