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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应如何计缴契税?

135****0377 | 2012-10-29 18: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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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4066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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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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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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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详解了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过户: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过户,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过户,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信息咨询。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过户时,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上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另行制定。

  • 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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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A.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B.土地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C.土地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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