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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137****4419 | 2014-04-23 15:21:18

已有9个回答

  • 132****4311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4-09-23 17:49:14
  • 142****3246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24:51
  • 158****6048

    可以转让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 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21:06
  • 133****3345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
    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03:21
  • 153****3747

    你好,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去报批,先看这房子时候可以转让,可以的话在去物业公司敲征询章

    查看全文↓ 2014-04-25 19:43:17
  • 138****0506

    1、报经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来进行。即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是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和出让土地的房地产转让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者无权处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但在这里,具体是报政府的哪个部门来审批,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一般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2.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经政府批准转让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使转让的那幅土地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由划拨地变为出让地,实现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到有偿的转化。根据”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这表明政府对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给予相当的优惠,标定地价减收的部分及实际转让成交价与标定地价的差额均由转让方获取。在实践上,转让方通常能获取成交价额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让金只为成交价额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充分调动划拨用地者的积极性,引导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土地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步伐。3.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既充分顾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同时又避免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划拨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进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要随之转移,而土地转让价格隐含于房价之中,转让方所获级差收益往往超过房屋本身售价。这就需要转让方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这里所说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是指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转为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或者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地块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这些情形有以下几种: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设项目: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4-04-24 09:28:48
  • 157****0878

    该企业补缴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契税。

    查看全文↓ 2014-04-24 09:15:01
  • 156****838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不得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补正效力
    **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意见(民一庭意见)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查看全文↓ 2014-04-23 20:18:55
  • 152****9731

    上百度查询一下就知道了,这个很简答啊!

    查看全文↓ 2014-04-23 15:28:53

相关问题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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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是土地产权证是你的,各项手续也都得以你的名义来办,但如果你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为住宅无法销售,因此建议还是得取得开发资质,再考虑是自己开发

  • 文章详解了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过户: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过户,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转让过户,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信息咨询。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过户时,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上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另行制定。

  • 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行了。

    全部2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