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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

147****8600 | 2012-10-30 15: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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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2666

    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其中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应均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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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通常是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代为办理的,提取流程如下:1、先向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将资料提交给单位,由单位审核。2、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需要据实填写申请书,然后由单位加盖印章。3、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书以及准备的其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窗口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然后交由上级单位复核,然后终审给出审批意见。4、审核通过的,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审核未通过的,会通知申请能够通过的原因。5、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办理提取手续,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提交给公积金中心,由受托银行将款项打入个人的账户中。

  • 购房证明资料包括:(1)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一份复印件。(2)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提供以下资料及一份复印件: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②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③其他资料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不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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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本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1)已有自有住房或正在租住经济租赁房、直接从产权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的;(2)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3)已通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4)已通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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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种情形提取额度为部分存储余额: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5、其他住房消费;6、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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