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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廉租房申请对象如何认定?

144****7062 | 2012-11-02 11: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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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6503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1)夫妻;(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2)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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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1)夫妻;(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 属于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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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认定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时,应当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