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买房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房产税费 >详情

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151****5603 | 2012-11-08 16:35:10

已有1个回答

  • 152****05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查看全文↓ 2012-11-08 16:35:20
石家庄买房交流群-78群(336)

相关问题

  • 到所在建委办理:房本原件、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全部10个回答>
  • 大家都知道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那么我们除了土地所有权,我们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呢?在土地权属有纠纷时该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其中狭义的土地权属,是仅指依照法所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还有他项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其项权利归谁所有。广范意义的确定土地权属,是指依照法律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不只是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还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以及内容。因为具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是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者的统一体,所以要确定土地权属人们会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那就是确定土地权属其实就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①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 ②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占用、划拨、出让的文件; ③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④司法机关历史上已做出的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⑤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文件; ⑥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文件。 土地确权和打官司是一样的,重点看的还是证据,如果土地在他们地界,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而你又没有调换土地的相关协议,那土地确权给对方的可能性就很大 二、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 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一方所有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变更为双方(共同或按份)共有的,有关当事人需共同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变更登记情形的申请,办理时登记部门在产权系统核查该房产是否确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如之前有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按转移登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1、《转移登记申请表》或《变更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明、户口簿;3、房地产证;4、约定变更协议或赠与合同(赠与合同需经公证);5、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的批复或完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抵押期间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税费收取:属转移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09】111号文、国税发【2006】144号文、财税【2009】78号文、【财税2011】82号文规定及地税部门意见,申请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免征税(不征税)的批复;印花税按计税价格(赠与合同或原购房价格)的0.05%计算。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属变更登记情形的:依据财税【2011】82号文规定,申请人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税款免征契税的批复。上述登记需收取登记费50元及房地产证贴花5元。上述转移和变更登记涉及税款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税费相关情况可登陆税务部门网站进行了解,具体情况以办理时为准

    全部3个回答>
  •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这些费用当中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是什么呢?土地权属调查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土地权属调查的含义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及权利所及的界线、位置、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实地调查与核实。 权属调查时地籍调查的重要环节,是地籍测量的前提和基础,其调查单元式宗地(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是一件为土地法律登记奠定基础的工作,既要真实地记录实地土地权属的状况,也要包括土地权属主体认定的状况。调查成果经土地权利人认定,便可同地籍测量的成果一并作为审核和制作土地权属法律文书的基础。 二、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 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 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00元,**高不超过40,000.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0000**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0元,**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土地权属调查费使用比例与管理 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改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上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 土地权属其实就是土地确权,简单的来讲就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其他权利归谁所有。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时候是需要参考一些依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人民政府所颁发的土地证书,或者是参考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占用以及出让的相关文件。在遇到土地确权纠纷之后,可以通过以下这几种方式来处理:1、假如说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的权利存在争议的话,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自己协商解决,这样是最好的。2、如果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了,那么可以由本地的人民政府来处理。假如说是单位和单位之间出现了争议,那应该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来处理。如果是个人和单位之间出现了争议,那么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的人民政府来处理。3、假如说当事人对处理的决定不太满意,那么可以在拿到处理决定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