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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多年,没有房屋居住,想申请廉租房,能行吗

136****9103 | 2012-11-10 19: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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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8623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单身人士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查看全文↓ 2012-11-12 14: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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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人在离婚2年之后满35周岁并且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之后进行申请。一、申请条件:1、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二、不得申请条件: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2、离婚不足2年的;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的;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三、办理程序: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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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由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开具《无房屋证明》替代《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可前往马王堆中路248号三楼46、47、48号窗口办理。 办理《无房屋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籍所在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无房屋证明》免费办理,即日可取。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工作人员建议,除了准备以上必要材料,市民**好带上申请经济适用房补贴的相关资料前往,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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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X社区: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xx年至20xx年在XXX厂做工,20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xx,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申请时间: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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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但你首先得把你的户口和男方分开,然后符合你们当地的政策就可以申请到廉租房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low-rent house或者low-rent housing)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据CCTV报道,曾经有一家人在北京租住过每月67元、面积为35平米的廉租房。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与中国的另一项住房保障措施经济适用房相比,在经营方式、目标对象、房源等方面有以下不同: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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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申请,离异的,应当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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