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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55****3986 | 2012-11-13 16: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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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0798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5)完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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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材料1)、原所有权人(拆迁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2)、原所有权人(拆迁人)的法人委托书。3)、原所有权人(拆迁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4)、被拆迁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如被拆迁房屋为无证房则需提供无证房转全私产具结证明书;如被拆迁房屋为公房则需提供公房租赁证及公转全私产具结证明书;如为放弃产权后安置给个人的单位产,则需提供单位放弃产权的报告及单位主管上级批文(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5)、现所有权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现所有权人为单位则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6)、拆迁安置协议。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8)、房屋分户实测平面图。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核---移交办事表格1、西安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西安市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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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凡属房产交易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裁决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应当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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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资料: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转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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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下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出示,收复印件,单位免此项);6.抵押合同;7.主债权合同;8.抵押清单;9.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商品房价格证明;10.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