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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买房公积金贷款,我的公积金可不可以提取用于还贷?

151****1592 | 2012-11-13 18:42:49

已有2个回答

  • 154****0538

    可以提取,不可以直接还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还贷支取,您作为产权人的直系亲属不可以申请还贷支取,但是可以申请购房支取。你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契税凭证原件、相互关系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相互关系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您单位的经办人办理。这里的相互关系证明是指: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查看全文↓ 2012-11-13 18:43:59
  • 141****6558

    好像是不可以的。

    查看全文↓ 2012-11-13 18: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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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必须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五年。  7、贷款成数不得超过房价的七成,个人**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住房**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虽然银行的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一致的,但是不同银行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手续费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申请人资质有着不同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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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购房贷款需要:1、新房贷款:**款,收入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要民政局未婚证明)、房产证、评估、第二保证住所(可以不要)、第二保证住所、房东夫妻双方身份户口婚姻房产证原件;2、二手房贷款:买卖夫妻四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评估、收入证明、婚姻证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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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前,你没有支取过公积金的,可以在还贷一周年后,办理公积金支取。首次办理支取金额是(首期房款+当年还贷总额的本息),其后,可以每周年申请办理支取一次,每次支取金额是当年还贷总额的本息,直至还清该套住房所有贷款。**后一次的支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多累积些金额后再办理支取(即必须符合与上次支取间隔满一年,满一年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办理,支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次支取时间至供楼**后一期的还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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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揭买房的话,银行/公积金已经放款,并取得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购房发票,二手房需完税证,在贷款期间提取。全款买房的话,取得上述资料,在付款后两年内提取。二、以下这三种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前公积金的:1、贷款购房: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到贷款还清为止,每套房屋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当年还款额;2、一次性付款购房:一次性购房需要在购房后一年内提供材料提取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3、离职:如果离职后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离职一个月后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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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到异地,但如果规定的理由就要取出是不可以的,也不能全额取出来。  1、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则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迁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进行进行缴纳。个人不能自行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的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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