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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登记,哪些情况下需进行公证?

143****3934 | 2012-11-21 2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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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8648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2)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3)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4)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遗失补证的,委托书应当公证;(5)自然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6)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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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三种情况需办理房产抵押1、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2、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屋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新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3、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屋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屋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 房屋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原住房信息依然滞留在房屋登记簿内,会误导相关部门对购置首套房的判断。即在重新购房过程中,因“名下有房”致使新房被作为“二套房”对待,在贷款利率、缴税方面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什么是房屋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核准注销登记。  (三)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什么是房屋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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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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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