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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137****3690 | 2013-07-10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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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1182

    以下三种情况需办理房产抵押
    1、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2、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屋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新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3、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屋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屋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查看全文↓ 2013-07-10 1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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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时,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2)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3)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4)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遗失补证的,委托书应当公证;(5)自然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6)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的情形。

  • 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 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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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种可能,开发商尚未取得《建筑使用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两证。2、第二种可能,开发商已经取得以上两证,故意对外谎称未获得此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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