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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如何筹集?

148****6641 | 2012-11-22 15: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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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7596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1%。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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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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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性质上看,合法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属于用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明确约定,应当属于《物权法》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从法理上说,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除了部分用于支付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办公经费,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之外,其他基本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支付的费用。可见,物业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转的保障。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业委会活动经费没有根据。 从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从建设部到地方都没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业委会活动经费。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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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捐款以及停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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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提留说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因为是非专业人士,也没有与筹委会成员充分沟通,有偏颇之处请海涵,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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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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