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买房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如果单位(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协议,政府认不认可?

138****8780 | 2012-11-23 10:38:26

已有2个回答

  • 151****6027

    不认可。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全部无效。青政发〔200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意见》文件规定:“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查看全文↓ 2012-11-23 10:40:06
  • 153****5552

    貌似不认可,具体的建议你们咨询国土局那边。

    查看全文↓ 2012-11-23 10:39:57
青岛买房交流群-97群(311)

相关问题

  •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尚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

  • 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分配给该物的所有者,通常为农民个人所享有;安置补助费国家规定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若农民自谋职业,应发给农民个人。但现行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为“集体”作出严格界定,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存在三种模式,即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因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解散,原来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分给各村内小组的农户承包经营,而且当初分地的时候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在土地未被征收时这种潜在的权属不清问题一般不太引人注意,但是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三个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全部5个回答>
  • 认房认贷是指名下在沪已有房,又又在国内有过贷款记录;有房产的或者在国内有过贷款记录的就是二套贷了; 认房不认贷是指只认在沪有没有房产,不认在国内是否有过贷款记录,贷款记录不影响购房; 认贷不认房是指只认是否在国内有过贷款记录,不管在沪是否有房,有过贷款记录的,哪怕是已还清,都是二套贷来算

    全部3个回答>
  • 认房不认贷,其实主要指的是看一下购房者名下是否还有房屋,并不考虑之前有没有贷款的记录而认房不认贷的情况下,无论有没有贷款记录,只要证明名下无房,那么就可以按照首套房来进行认定,但是如果购房者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但无论是否贷款或者是贷款有无还清的情况下,时都是按照二套房来进行认定的。常见的银行认定二套房的情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父母名下有住房,但是并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进行购房,那么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来执行。②首次使用商业贷款购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时也被称之为二套房。③在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并没有还清的状况下,婚后以另一方的名义来进行贷款购房,两人的户口如果没有在一起的情况下,依然也被称之为2套房。

  • 首先确认的集体工业用地,而不是所有用地啊。但是工业用地如果试验成功,将极大加快居住、商业用地的入市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