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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经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可以进入市场,可以预期的是这个过程政府一定是有具体措施进行管制的。但不管怎么说,口已经开了,请问,根据政府的文件意图,哪一类小产权房、集资房会率先受益?我们该如何选择。

146****3531 | 2013-01-24 1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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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7229

    首先确认的集体工业用地,而不是所有用地啊。但是工业用地如果试验成功,将极大加快居住、商业用地的入市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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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不认可。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全部无效。青政发〔200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意见》文件规定:“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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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尚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

  • 小产权房”既然不被法律所保护,又不可能全部拆除,究竟如何处置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小产权房”的建设情况和“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我们发现:①“小产权房”主要关系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利益;②“小产权房”也关系国家土地管制、土地出让金收入、房地产交易税费征缴等权益;③“小产权房”是一个群体性问题,已经既成事实,如果全部拆除必然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也是一种资源浪费;④对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灵活处理使得“小产权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在城中村改造中,可将“小产权房”作为村集体发展经济的经营性行为,列入其改造成本之中,减轻国家对城中村改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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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土地市场,规范房屋权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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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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