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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政府如何处理?

132****2645 | 2014-03-06 20:25:20

已有10个回答

  • 148****8419

    规范土地市场,规范房屋权证交易。

    查看全文↓ 2014-03-09 17:14:54
  • 156****5978

    现在北京开始试点整治小产权房子,您的房子**好赶快把产权办理下来否则可能会被回收的。

    查看全文↓ 2014-03-09 10:14:46
  • 137****0350

    规范房产交易市场,规范土地管理、

    查看全文↓ 2014-03-08 19:28:09
  • 132****2797

    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查看全文↓ 2014-03-08 09:24:13
  • 157****2991

    只能申请补偿了 不过不会很多的

    查看全文↓ 2014-03-07 10:20:30
  • 135****9928

    具体的详情现在还没有出台

    查看全文↓ 2014-03-07 09:40:05
  • 144****6493

    买了就买了吧,没什么可怕,除非碰到拆迁问题!赔偿款的问题他们是跟集资建房者谈赔偿款,不针对你们个人!这就弊端。

    然后小产权建房者,在跟你们协商赔偿问题,只在拆迁或者政府征地的过程才会体现出来小产权的弊端。

    查看全文↓ 2014-03-07 09:23:54
  • 136****4365

    国土资源部1月31日发布消息说,今年国土资源部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据报道,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闭幕时讲话指出,要及时发现、有效遏制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六场硬仗。其中,要重点清理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 今年如果不清理,城镇化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进程加快之后,问题会进一步蔓延,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徐绍史补充说。 专家称现行住房体制须改革应鼓励小产权房 ●房地产领域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利益博弈和冲突的一个聚焦点 ●2009年房价上涨是土地招拍挂、**、零房产税等体制不合理的一次集中暴发 ●如果不加以调控,2010年的房价很可能还会继续上涨 ●应当鼓励在大村庄、小集镇、小城镇搞多层的小产权房 ●开征房产税是抑制住宅投资和投机的唯一手段 ●严格控制村庄宅基用地,适当放宽城市建设用地 ●解决土地房屋领域中的难题,稳定和降低房价,必须用改革的办法 著名经济学家、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城市房价太高,从深层次看,与高度垄断的招拍挂体制、地方政府**、不征收房产税而使房屋投资和投机加剧等有关。土地和房屋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 周天勇说,我们现在的土地招拍挂是供给方政府高度寡头垄断、需求方房地产商充分竞争,房地产领域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利益博弈和冲突的一个聚焦点。现行财政体制使卖地收益**大化成为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必然取向,这些体制的问题只能靠改革来解决。 周天勇认为,首先,关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思路要进行调整,即粮食安全和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同样重要。土地资源要在吃饭和居住方面合理进行分配。要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的供应,适当扩大城市住宅用地的供应。政策上应当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再经过征用,直接进入土地建设市场;允许在一些人口集中的大村子、小集镇、小城镇、城市郊区,建设多层的小产权房,以利于村庄的整理,腾出更多的土地来。 为解决土地房屋领域中的难题,稳定和降低房价,周天勇提出一揽子综合配套的调整和改革建议: 一是把政府寡头垄断的土地招拍挂供应市场,改革为信息对称和供给方也充分竞争的市场;二是把政府一次性将土地和房屋几十年的收入,改变为长期可持续的收入;三是把建设中分散繁多的有关房屋税费,改革为购买后的房产税,政府用税收来增加购房投资和投机的成本,调节贫富差别。 针对土地市场结构问题,周天勇提出,国土资源部门需要立法限制地方政府囤地;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不论什么类型,全部自由地进入市场;能供应的土地,经常性地在市场挂牌;形成县、中心地区、省,甚至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对大面积购买囤积土地的开发商进行限制。 周天勇说,改革越拖越难,晚改不如早改,应当考虑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国家和民族长期的利益,避免因居住和房价问题而引起社会动荡,实现人民的乐业和安居。 房价太高,而且持续上涨,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形成的购买能力;迁移入城的农民,更无能力在城市中购买住宅。与世界各国城市化道路不一样的是,中国当前和未来迁移城市的几亿人口不能永久留在城市,青壮年到城市工作,老年回农村,人口在城乡间剧烈流动,家庭不能团圆,农村老龄化快于城市,这种状况,必定会给中国二三十年后的社会造成极不稳定的麻烦。房价太高,从短期看,与流动性过多等等有关;从供需看,与城市建设的住宅用地供应不足有关;而从深层次看,与高度垄断的招拍挂体制、地方政府**、不征收房产税而使房屋投资和投机加剧等等有关。土地和房屋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这些描述,就是本报记者专访著名经济学家、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获得的感受。 中国目前的房价收入比严重恶化 周天勇:目前房地产领域成了经济、社会的一个热点,一是房价持续上涨,远远脱离了城镇居民和迁入城市人口的支付能力;二是许多城市中的大企业,甚至大型国有企业,天价购买土地,成为地王,进一步推高了房价的预期。之所以热,是因为这个领域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利益博弈和冲突的一个聚焦点。 一般来说,政府以权力来分配土地、房产建设经营和消费所形成的利益,在中国,主要是通过出让金和垄断性的市场、税收、收取各种费、让开发商承担配套等等来实现。与土地和房产有关的企业主要是利用资本、政策机会等等,获得其中的利益,特别是利用需求远大于供给来分配,假定供应量只有五百套,但是需要的房屋是五千套,那么房地产商五百套价格定位就在能买得起这五百套的消费者层次;房地产商也采取囤地的措施,使供给始终小于需求;而作为买方的居民,在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上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话语权。 土地和房屋问题,如果调控不当,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城镇居民能不能买得起房,主要取决于其收入水平与房价水平的关系。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房价与居民收入比在3到6之间合适,不宜超过7。2008年在我们全国统计,中等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为8.23,已经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能力。包括中等收入居民在内,中低收入的居民占全体居民的60%,加上每年需要向城镇转移的农民人口,85%的家庭没有购买住宅的能力。房价与居民购买房屋能力之间的关系在恶化,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

    查看全文↓ 2014-03-07 09:15:11
  • 154****7815

    一手房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就可以,二手房只能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查看全文↓ 2014-03-06 22:13:46
  • 133****7154

    小产权**好不要买..以后有麻烦的

    查看全文↓ 2014-03-06 20:45:24

相关问题

  • 2018小产权房**新政策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2《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3《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5《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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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自于住建部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浙江省已拆除违法建设3亿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对于“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侵占交通干线、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以及发生在重点区域,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等违法用地的建筑将成为拆除重点。照此来看,违反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无疑是浙江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内容。针对农村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上述浙江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且土地出让金的60%也将返还给村级组织,从而调动了基层组织参与三改一拆的积极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谈月明曾在总结浙江“三改一拆”行动时特别提出,为浙江省的城市发展腾出了发展空间,改善了环境等。以2013年浙江实行“三改一拆”的第一年为例,累计拆除违法建筑1.5亿平方米;累计拆出违法占地12.09万亩,腾出改造用地8.6万亩,相当于浙江省全年土地供应量的三分之二,缓解了供地不足的难题。实际上早在2014年,住建部和国土部就已经部署对各地小产权房状况进行摸底,并初步清理整治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根据浙江“拆违”要求,不仅要确保新建违建零增长,与此同时,亦建立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办法。“浙江违法建筑的处理不仅针对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的一个方面,也随着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而解决。”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如是介绍。也特别注意到,浙江省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理,并未包括一些未违背土地用途和规划,但是出售给村集体以外的城市人口的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处理顶层设计出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接受采访时,评价小产权房时表示,小产权房不合法,**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在农民土地上由农民盖起来的房子,而在于小产权房盖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合法。“这不仅仅是说农民盖了是这样,其他社会上任何机构、团体,任何个人盖了这个违章建筑都不合法,都不能交易。”陈锡文说。在2015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农房将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并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不过,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表示,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异,各地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小产权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登记也不发证。“根据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在未发证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无产权保证,未来也很难入市交易。”金永祥介绍。另外,郑凌志介绍,国土部上报中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获批后,按照改革方案设计,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持续重点推进。2015年会选择若干试点,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验。随着不动产登记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存量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将逐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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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小产权”、“乡产权”住宅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日前表示,北京已经部署开展在全市范围内调查“乡产权”、“小产权”等违规土地开发建设,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 自建设部发布风险提示起,舆论对“小产权房”的讨论,实际已超越了房地产本身。应该合法化、给小产权房这个“妾”转正的声音此起彼伏,这一主流呼声很多人认为是高房价效应,但在笔者看来,讨论“小产权房”更大的意义在于,针对长期以来对“小产权房”模棱两可态度的一次鞭策。笔者曾撰文主张:对待“小产权房”,要么叫停,要么“扶正”,总之不能让其变成“没娘管的孩子”。 如果说建设部的风险提示只停留在口头上的话,那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叫停“小产权房”则用实际行动回应:政府不仅不能容忍“小产权房”继续存在,还将制裁非法介入的开发商和相关的村集体组织。虽然说,叫停“小产权房”也会引起争议,但却能避免“小产权房”在迷茫中跌跌撞撞。 当然,政府在叫停“小产权房”的同时,还有很多后续工作需要做。譬如,如何处罚非法介入的开发商,如何保障买房人的利益,如何避免死而复生、重蹈覆辙等。**主要的是,叫停“小产权房”后,民众对低价房的巨大需求政府如何调节,如果处理不好,不但会刺激商品房价格继续上涨,还会增加保障型住房的分配压力。总之,如何处理“小产权房”身后的几条大“尾巴”考验着政府的智慧。以下两条“尾巴”尤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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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已签买卖合同,但尚未取产权证,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政策和法律风险,可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房款,这是**直接的方法。2、购买当地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红证房”,房款已支付且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3、如已购买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并取得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可居住或出租,或出售当地户口的居民,一般无风险。4、在建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专业机构评估市场和法律风险后,应按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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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既然不被法律所保护,又不可能全部拆除,究竟如何处置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小产权房”的建设情况和“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我们发现:①“小产权房”主要关系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利益;②“小产权房”也关系国家土地管制、土地出让金收入、房地产交易税费征缴等权益;③“小产权房”是一个群体性问题,已经既成事实,如果全部拆除必然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也是一种资源浪费;④对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灵活处理使得“小产权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如在城中村改造中,可将“小产权房”作为村集体发展经济的经营性行为,列入其改造成本之中,减轻国家对城中村改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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