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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实男方一家三口的名字。 婚前男方出资**,组合还贷(男方公积金+男方父母商业贷款)婚后还贷。但是父母商业贷款其中一部分由男女双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男方父母。没有任何凭证。这种情况离婚如何判定?

148****3171 | 2012-11-26 11:55:07

已有1个回答

  • 141****1963

    如果确实如你所述的情况,该房应为家庭共有房产,离婚时也应首先由三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处理时,得房方也应按照市场价值补偿对方相应份额的房款。此种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找律师当面详细咨询。

    查看全文↓ 2012-11-26 1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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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转账凭证就可以了。再说人家好好跟你过日子的,你这人想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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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写的是男方一人的名字,就可以当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但要补偿女方供楼及楼房在婚姻存续期的**部分。但现在是写双方名字,所以是各占50%的房产,**是男方父母交的,如果有出资证明,可以当作是双方共同俩务,一齐还给男方父母。之后的一切都是小夫妻两人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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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给其中一方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给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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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写了双方的名字,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可以被认作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且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还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房款的话,在之后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也会被认作为是夫妻财产,需要按比例进行分割。我国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的工资, 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无论是受赠还是继承到财产如果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不算在共同财产当中的。所以如果夫妻二人房产是其中一方婚前财产折款所购买的,即使该财产形式有所转化,仍不改变其婚前财产的性质。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