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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应具备哪“五证”?

145****4268 | 2012-12-03 1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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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9459

    商品房销售的五证: (l)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a.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b.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c.属于外销商品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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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五证指的哪五证?是指开发商拥有(1)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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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价格是便宜,存在的风险也是一堆。不出现纠纷不会有问题。一旦出现村里土地被征用,村里其他居民对你的房产产生纠纷或者是如果你想出售等等都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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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建设项目只有在取得上述五证后,方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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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套设施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产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 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其权属性质应属房产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产区域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产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产均有使用功能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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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品房销售时需要具备哪些证“五证”包括:1、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5、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律师温馨提示:(1)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3)属于外销商品房预售的,应取得“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二、怎样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一)房地产商已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是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来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保证购房者购房后确定能得到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二)房地产开发商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商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工程就不一定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停止建设。(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确实能够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终完成,不至于因施工进度问题而影响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得到所购房屋,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商炒卖地皮牟暴利。(四)房地产开发商要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在向房地产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根据上述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的资格进行审查。(五)为了确实保障预售商品房承购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商还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增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六)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以及款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什么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1)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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