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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南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吗?

136****8969 | 2012-12-03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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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4182

    2012年8月南充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微调,从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是降低**比例:购买首套房的,**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二是提高贷款**高限额: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夫妻双方单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贷款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8万元。 三是延长贷款期限:贷款**长期限由25年调整为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长贷款期限。 四是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必须与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三年(含三年)以上”的限制。 其他事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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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4月,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对今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实施细则》显示:“2012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0410元,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0410元的职工,按1041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041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0410元,如何得来?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高不得高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去年昆明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640元,月平均工资为347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0410元。为此,昆明今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0410元。此外,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比例仍然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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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操作流程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公证-贷款发放等共计五个环节。现调整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发放等四个环节。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科负责人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新老流程的顺利衔接,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将按照新政执行。对2012年12月1日前已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已完成借款公证环节,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在贷款发放流程以及后期贷款档案的留存要求,仍按照原贷款相关办理规定履行完毕贷款相关环节。  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缩短办理时限,在7个工作日完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且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在2 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在这之前是,符合条件且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核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  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如出现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贷款需要,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由中心承担贷款利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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