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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有地契,拆迁的话有没有补偿?

132****7179 | 2012-12-05 14:25:41

已有2个回答

  • 132****9661

    应该有补偿的

    查看全文↓ 2012-12-05 14:26:05
  • 157****5448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查看全文↓ 2012-12-05 14: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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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们公司补偿标准过道就只算地面硬化不算建筑面积 2.们安置楼房是给用户拆迁价多少就按多少来给用户返迁房,均价是该楼盘起家跟**高价中间一个点,而这价格是没有权威部分来认定,是由开发商来决定. 不过安置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系列,那么在定价方面是有国家管理部门来决定。所以你放心(具体你得到当地问问) 3.其实如果你不需要大改变建筑规划话.选什么都是一样.必须说你不需要大客厅啊或大卧室啊这类选什么都一样. 4.允许要求换成其他亲属名字,只要原有主人同意. 税费照旧,还是一样要交纳. 5.是要另外买,如果你有多房屋建筑面积也允许置换. 6.写明交房时间跟标准,及**时间及补偿标准跟时间. 其他不太需要写明太多,后面还有一个房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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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征收拆迁分为两种:集体土地上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两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有区别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590号令。关于补偿,依法规定有两种方式供被征收拆迁人自由选择: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关于补偿标准,有个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得降低被征收拆迁人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具体到两种补偿方式,对于置换补偿,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是1:1.5的较多。对于货币补偿,则是按照不低于周边新建的同用途的商品房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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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 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城市房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争取补偿,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装修经过评估后会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结合你们安置补偿方案确定, 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同意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具体问题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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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购买的小产权房是否有大的房产和土地证,如果有拆迁的话应有赔偿,如购买合同内未注明此项,可与房东联系补充(因为他会得到赔偿)。2. 如全无证件国内大多数对此开发商都会有一定补偿,这可与拆迁的所属开发商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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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要示当地政府规定,比如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4〕3 号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 彭 宪 法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对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户评估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结合该户房屋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出该户房屋的市场价值。第六条 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进行分类评估的机构评估。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价格可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第八条 估价机构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确认拆迁评估范围、估价时点,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评估合同。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向估价机构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委托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估价机构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拆迁房屋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为准。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文件为准,已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准。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按土地出让年限扣除土地实际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应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参照分类评估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估价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估价机构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委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第十六条 在同一拆迁范围内,需要以抽签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承担该地段的房屋拆迁分户评估。较大规模拆迁项目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的,经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拆迁范围划定为若干地段按上述程序选定评估机构承担分户评估。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协商确定。需要委托评估的,由估价机构按估价时点的实际造价,扣除折旧后确定,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单独反映。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估价机构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与估价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的或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订立委托评估合同。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结果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3日内出具复评报告。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拆迁当事人没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评的,以原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原评估机构按程序对被拆除房屋已复评的,以复评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因被拆迁人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禁止下列行为:1、转让拆迁评估业务和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开展拆迁评估业务。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3、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本办法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4、不回避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拆迁评估业务。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评估结果无效,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